河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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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河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设置规划的通知
豫政办 〔2009〕72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商务厅、畜牧局、环保厅制定的《河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五日

河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省商务厅 省畜牧局 省环保厅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生猪屠宰市场秩序,保障城乡居民饮食安全,促进全省生猪屠宰加工业健康发展,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以下简称《条例》)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人与自然、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条例》,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制度,着力改变目前场点多、规模小、水平低、效益差的现状,不断提升我省生猪屠宰加工整体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二、规划目标

  通过控制总量、合理布局、依法建厂(场)、现有企业升级改造等措施,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竞争有序、设施先进、质量安全的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生猪屠宰加工体系。到2012年,力争我省成为全国最大的生猪屠宰加工基地,全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总数控制在1000个以内;一批面向全国、供应重点大城市的现代化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达到《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2005)》四星级(含四星级)以上标准,供应省辖市城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达到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上标准,供应县(市)城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达到二星级(含二星级)以上标准,供应乡镇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达到一星级(含一星级)以上标准;实现冷链配送和冷鲜肉上市销售。

  三、设置原则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状况、城镇建设规划、人口分布密度、交通运输条件、生猪产销特点、环境保护要求等因素进行统一规划和布局。

  (二)控制总量、适当集中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划要求,控制定点屠宰厂(场)总量,整合现有屠宰场点,优化资源配置,鼓励规模化生产,避免重复建设。

  (三)提高水平、扩大外销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定点屠宰企业实施升级改造,提高屠宰加工和肉品配送、连锁经营能力,完善生猪产品流通体系,支持大型屠宰企业外销。

  (四)保证质量、保护环境的原则。屠宰厂(场)的设置必须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加强检疫检验,实施无害化处理,保证出厂肉品质量安全。不准在居民集中住宅区、学校、医院、养老院以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及其他不适宜建设屠宰厂(场)的地方建设生猪屠宰厂(场),已建的要妥善解决污染治理、环境保护等问题,严重危害环境的必须尽快搬迁。

  四、设置要求

  (一)省辖市城区。原则上设1—2个能够保障市场供应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省辖市城区中心半径20公里以内且专用鲜肉配送车辆的车程在30分钟以内的乡镇不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二)县(市)城区。原则上设1个能够保障市场供应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县城区中心半径10公里以内且专用鲜肉配送车辆的车程在30分钟以内的乡镇不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三)乡镇所在地或居民集中居住地。交通便利的乡镇可开展肉品配送或按经济区域与其他乡镇联合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凡是能够通过配送保障放心肉供应的乡镇,原则上不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远离县(市)城区(城区中心半径10公里以外)的乡镇和人口较多、居住集中的厂矿等,根据客观需要,可设1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所屠宰的生猪产品仅限当地供应。

  (四)生猪养殖和屠宰加工基地。对生猪养殖或屠宰加工基地,可以适当增加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数量。增设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达到《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2005)》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上标准,不得从事代宰业务,不得将厂址设在省辖市、县(市)城区内。

  五、规划实施

  (一)制定规划实施方案。各省辖市政府要依据本规划,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报省政府备案。

  (二)清理整顿现有屠宰厂(场)。各省辖市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生猪屠宰厂(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

  1.符合《条例》规定条件和本规划的,重新确认定点屠宰资格,由省辖市政府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

  2.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由省辖市政府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省辖市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整改期限自下达整改通知之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

  3.符合《条例》规定条件但不符合本规划等级要求的,要制定屠宰厂(场)升级改造计划,可由省辖市政府暂时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到2012年年底前仍达不到规划目标的,要予以整合。

  4.符合《条例》规定条件但不符合本规划数量布局要求的,要采取分步实施、平稳过渡的方式,可由省辖市政府暂时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但必须明确关闭时限,原则上应在2012年年底前关闭。

  (三)严格规范屠宰厂(场)建设。新建屠宰厂(场)和原有屠宰厂(场)迁建、改扩建应符合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做到环境保护配套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确需超规划新建屠宰厂(场)的,必须报省商务厅、畜牧局、环保厅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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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debao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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